大家好,我們繼續學習《和平之約》第6章,有關家庭事务方面的内容。
第6章的講解,我稱之為“愛”。
現今,愛的概念并不那么被理解。人們习惯將称“愛”理解為为“性”,即男女之間的身體關係,目的是為雙方帶來身心愉悅。男子要的是自己的快感,女子要的也是自己的快感。
而我們所理解的愛,則完全不同。
男子用自己的快感讓妻子感到快感,而女子则用自己的快感讓丈夫夫感到快感。第一節告訴我們:“人與神之間的關係,其最高表現形式就是愛。在夫妻關係上的反映就是夫妻之愛。”
任何為世界增添生命的行為都被視為至高无上的道德行為。
因此,第2節告訴我們:“'愛鄰如己”這一誡命的本質也體現在家庭之間、體現在夫妻關係之中。”
是的,塔木德就是這麼說的。
男子被禁止娶一个他不認識的女子。他必须先見到她,因為他要履行诫命:“愛鄰如己”。如果她在他眼中不受欢迎,他就会违背這一誡命。由此,我們理解:愛情主要集中在,不僅是,而且是主要體現在婚姻关系中。
婚姻如何建立?婚姻的建立有多種方式,但最正确的方式是通过正式關係來實現婚姻。正如第3節所告訴我們的:“促進並確立婚姻關係應該要有公開儀式,例如訂婚和華蓋(chuppah)下的婚禮。”
是的,挪亞公義的後裔們也要有華蓋--“chuppah”的概念,這不是強制性的,而是理想的形式。
當夫妻双方確立婚姻關係後,完全建立的纽带就变得具有绝对的约束力。也就是说,从這對情侣的第一次交往开始,他們就已经完全投入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