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祝福各位,我們继续學習《和平之約》一書。我們將會發現本書( Brit Shalom) 最有趣的部分:諾亞公義後裔的律法。我們繼續學習第5章,有關禁止謀殺的律法原則:謀殺的定義,以及與謀殺相關的行為,包括對受害者造成的所有傷害。
在此,我閱讀第 5 章 17節。關於Rodef (追殺) 的律法原則:如果有人正在追殺我,想要殺死我,我應該怎能辦?我处于自衛的境地。我應該如何面對?在此,假如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逃脱追殺者,可以通过擊殺追殺者从而从追殺我的人手中拯救自己。但是,如果我能通过擊傷追殺者以逃脱,那麼我就不能擊殺他,而是以擊傷為主。
律法的原则非常简单:盡量避免殺生,就不会殺生。即使有人试图殺死我,我也應該以傷害加害者的方式来拯救自己。例如,擊傷追殺者,使其喪失加害能力。
這僅僅是我被追殺的例子,如果我看到有人追殺另一个人怎怎麼辦?在 18 節中:“如果我們看見一个人正在追殺另一个人,而被追殺者无法通过擊傷追殺者以拯救自己,那麼,我們可以擊殺追殺者。
这是相同的律法原则:我們需要拯救被追殺的人。我們可以擊傷追殺者。當然,如果有更简单的方法来預防謀殺,就不允许擊殺追殺者。可以通过擊傷的方式阻止追殺者。再或者,至少可以報警,這是最便捷的方式。
由此,我們在此學到一項既存在于以色列律法中,也存在于諾亞律法中的律法原則:追殺者追殺受害者,想要杀害被害人的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