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繼續學習《和平之約》一書,關於禁止謀殺的律法原則,我們目前還是學習第5章。我們也讨论了是否允許殺人的問題。當然不僅是人类,因为禁止殺人。那麽,动物呢?
在上一講中,我们从第23節學到,可以殺死對人類造成傷害的动物。但毫無緣由地殺死動物呢,比如打猎?如果一个人想去遙遠的地方打猎,獵殺动物,这是允許的还是禁止呢?
虽然从形式上講,这并不被禁止,但伟大的律法先哲們已經給出說明,这不是以色列人的方式!这不是猶太人的方式!因为這是殘忍!顯而易見,這也不適合全人类。
因此,像西班牙等地常见的鬥牛那樣,公牛被无故折磨,显然不符合以色列信仰的倫理觀和諾亞公義後裔的普遍道德觀。
因此,在第24節。我們看到:禁止無故虐待動物。
我們在律法書的出埃及記中,也看到這一律法原則。律法書强调了动物的痛苦:例如驢子不堪重負而跌倒在路上。律法書吩咐我們:照顾這头跌倒的驢子,因為这是防止動物受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