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之約》第7章,我們繼續講解禁止盜竊的律法原則。
現在,我們講第9節。我們將詳細講解禁止盜竊的各種表現形式以及對盜竊行為的界定。
例如,禁止在買家不知情的情況下出售有殘存次的商品。例如在銷售車輛或工具的過程中,向買家隱瞞商品的缺陷和不完整性。因此,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向買家充分告知商品存在的缺陷和不完整,如果買家同意購買的話。商品所有信息,包括缺陷,必須預先告知。
舉例說明,在車輛銷售中,必須告知車漆是否有划傷,或者車輛是否有過大修。這些都必須預先充分告知。
另外,在銷售過程中,禁止在重量和規格上缺斤少量,以次充好。比如銷售土豆,不可使用被改動的秤,不可私自改變秤重計量。缺斤少量的行為,認定為偷竊。
第10節:在商品交易中,嚴禁買賣雙方相互欺詐。
嚴禁任何商业欺詐,即便是語言欺詐也不可以。例如銷售商隱瞞商品用途,只告訴買家商品在某方面的用途,而商品還有其他方面的用途却隱瞞不提。
禁止語言暴力或威脅。
第11節: 嚴禁強買強賣。嚴禁以語言威脅,以低於正常市場售價的價格強買,或以語言威脅,以高於市場價格的售價強賣。
以家人人身安全做要挾,以他人名譽作要挾的強買強賣,都在嚴禁之列,這些行為都認定為盜竊和搶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