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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們繼續學習《和平之約》第7章,有關禁止偷竊的律法原則。我們學習第7章第3節。

类社會的基础之一是他人合法財產不可侵犯。由此,律法规定:禁止抢劫。正如我們所學習的:首先,禁止偷竊必须按照普遍的人类道德来理解。這並非是律法所發明的某項新法令相反在人类已经理解偷竊是惡行、惡習之後律法才将其作為誡命加入到律法原則之中。在此就寫道由此律法規定禁止搶劫。

 

現在,顯而易見,搶劫他人財物是被禁止的。那麼搶劫公眾財物呢

 

例如搶劫公共財物那狀況就更严重了。第7章第4節規定搶劫公共財物作重罪認定因為是群體性犯罪。不僅如此因為如果我偷了他人的財物我知道應該还给誰而如果我偷了公共財物我不知道該歸還给誰。

因此人們常偷竊公共財物的人必须将其偷竊所得用于公共需求用於社會福利。

 

於是我們對偷竊和搶劫有了定義。第5違背他人意願強行剝奪他人財產、身體或土地的行為即為搶劫和偷竊。哈玛斯ḥamas意為搶劫、奥谢克oshek意為壓榨和吉内瓦geneivah意為偷窃

 

哈瑪斯指的就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搶劫他人財物例如在馬路上搶劫他人財物或衣物者這被就稱為哈玛斯--ḥamas

 

谢克-Oshekh指拖欠他人工資、随意克扣他人工资、賴帳、拒不償還債務等。这被称为oshek壓榨和剝削

吉尼瓦-Geneivah指悄悄地偷竊。暗中偷取他人財物。

在希伯來语中有两个不同的词公开抢劫gezel),和悄悄偷竊geneivah),例如在他人不知情的狀況下悄悄潛入他人家這就被稱為吉尼瓦geneivah

 

這是禁止偷竊的律法原則中的三大禁止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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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之約》第7章,第1部分,Brit Shalom” by: Rabbi Oury Cherki

Anyone who steals from his fellow even a very small amount—is as if he takes his soul from him.

 

《和平之約》第6章,第9部分,“Brit Shalom” by: Rabbi Oury Cherki

除了律法書所明确规定的禁止性律法原則外還有部分應該遵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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