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會的基础之一是,他人合法財產不可侵犯。由此,律法规定:禁止抢劫。正如我們所學習的:首先,禁止偷竊必须按照普遍的人类道德来理解。這並非是律法所發明的某項新法令;相反,在人类已经理解偷竊是惡行、惡習之後,律法才将其作為誡命加入到律法原則之中。在此就寫道:由此,律法規定:禁止搶劫。
現在,顯而易見,搶劫他人財物是被禁止的。那麼搶劫公眾財物呢?
例如搶劫公共財物,那狀況就更严重了。第7章第4節規定:搶劫公共財物作重罪認定,因為是群體性犯罪。不僅如此:因為如果我偷了他人的財物,我知道應該还给誰;而如果我偷了公共財物,我不知道該歸還给誰。
因此,人們常說,偷竊公共財物的人必须将其偷竊所得用于公共需求,用於社會福利。
於是,我們對偷竊和搶劫有了定義。第5節:違背他人意願,強行剝奪他人財產、身體或土地的行為,即為搶劫和偷竊。哈玛斯(ḥamas意為搶劫)、奥谢克(oshek意為壓榨)和吉内瓦(geneivah意為偷窃)。
哈瑪斯:指的就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搶劫他人財物,例如在馬路上搶劫他人財物或衣物者,這被就稱為哈玛斯--ḥamas。
奥谢克-Oshekh:指拖欠他人工資、随意克扣他人工资、賴帳、拒不償還債務等。这被称为oshek(壓榨和剝削)。
吉尼瓦-Geneivah:指悄悄地偷竊。暗中偷取他人財物。
在希伯來语中,有两个不同的词:公开抢劫(gezel),和悄悄偷竊(geneivah),例如,在他人不知情的狀況下悄悄潛入他人家,這就被稱為吉尼瓦geneivah。
這是禁止偷竊的律法原則中的三大禁止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