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繼續學習继续《和平之約》第5章有關禁止謀殺的律法原則:不可流無辜人的血。在上一講中,我們討論了生命終結的具體情況,例如士兵的服役。
在 Pikuach Nefesh(拯救生命)的情況下,會發生什麼?眾所周之,在以色列信仰中,halacha (律法)的拯救生命原則超越除三項原則之外的其他所有總綱和原則。也就是說,例如,如果一个犹太人被告知,“要么你崇拜偶像,要么我们杀了你”,那么犹太人必须选择死亡,而不是崇拜偶像。這同樣適用於不可謀殺:假如我們被告知,“要么我们杀了你。要么你杀人”。在此情況下,我們必须放弃自己的生命,而不要犯下違背律法的行為。
非以色列人的律法教導是什麼?雖然没有针对非以色列人的 Kiddush Hashem(以神之名成圣)誡命,也就是說,没有自我牺牲的義務,那么偶像崇拜与流血之間有具體区别吗?現在我們參考第5章 15 -16節。
如果有人受到死亡威胁,除非他们殺人,那麼絕對不可殺人;即使自己被殺,也不可殺人。
纳粹在二战之後的審判中聲稱並提出:他们殺人是因为接到命令,尽管这些命令顯而易見地違背基本道德原则。根据犹太律法,这一借口是不能接受的。即使对非以色列人而言,寧可被殺也不能殺人。
另外,律法對非以色列人的要求不同的是,如果非以色列人被迫犯下偶像崇拜,他們被允许犯错,因為他們没有義務放弃自己的生命来避免偶像崇拜。這如何解釋?他们可以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以避免偶像崇拜和殺人,或者,他們没有義務這麼做,但殺人絕對禁止。這與以色列人的绝对義務不同,略有寬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