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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之約 第 5 章,第 3 部分,“Brit Shalom”,作者:Rabbi Oury Cherki

大家好,我們繼續學習和平之約一書的第5章,我們從第 6 節开始,學習禁止謀殺和禁止流無辜人血的律法原則。

 

顯而易見,我們都明白,人不能剝奪另他人的生命。如何認定生命的存活?胎兒呢?胎兒算不算鮮活的生命?因此禁止流產。或者胎兒不被認定為鮮活的生命?快要死去的人怎么办?需要所谓的安樂死吗?人類生命何時開始,何時结束?在此,律法(halacha) 是有嚴格界定的。如第 6 節所敘:“墮胎和安樂死屬於謀殺範疇,做謀殺罪認定。”  尽管在現代,墮胎被認為是合法行為,女子和她的丈夫可以控制自己的身体;有時甚至在某些國家,認為幫助他人结束痛苦并接受安樂死以缩短生命是可接受的一种方式。但律法的原則非常严嚴格,并認定:人的生命不受人的控制。

 

然而,事實是,確實有例外狀況:某些狀況下墮胎是許可的。例如,在受孕的前 40 天内,也就是说,受精卵正在发育,在這個階段的受精卵并不总是被認為是鮮活的生命。此外,如果母親的生命因受孕而出現風險,或者如果孩子出生,母親可能会難產而死,为了防止母親的死亡,在這些特殊狀況下可以墮胎。那么這些特殊狀況如何認定?問題雖然較為複雜,但有一个通用的指導原則,可以就此咨询精通這些問題的拉比。因為這些問題比較複雜。其中涉及許多心理學和醫學成分,因此必须諮詢精通這些問題的拉比。感謝神,今天我們的拉比也非常精通墮胎的律法原則( halachot)。

 

我們接著討論另一项重要的律法原則:關於安樂死,安樂死呢?人們不應該主動終止患有疾病的人的生命,但也没有必要为延長其生命而努力。有時 人想要寬慰病人,想尽一切办法让患者繼續活下去。积极延长一個人的生命并不總是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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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有更简单的方法以預防謀殺,我們就不允許殺死追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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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亞公義的後裔 可以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以避免偶像崇拜、殺人,或者,他們可以被迫偶像崇拜,但殺人絕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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