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繼續學習《和平之約》一書,我們繼續第5章的學習。
針對禁止謀殺的律法原則,有諸多的強調。
有時人可能會有意或無意地傷害他人。例如,假如有人在路上有意或無意地洒了油,现在,洒油本身并不能造成任何人的受害或死亡,但它最终可能会造成他人的受害或死亡。又假如,有人在路上设置障礙物,或者他在路上挖坑却沒有嚴格的防護。對此,第5章第31節說: 保持道路安全,不可設置任何對他人造成傷害的障礙物,一旦有障礙物出現在路面上,且可能給行人造成危險,應及時移除。
又如,假如人設置帶刺的欄杆,而这些刺又伸入到公共领域,因此他必须除去这些刺,以免对他人造成傷害。
还有另一项重要的律法原則: 根据道德原則,禁止殺人包括任何傷害他人的行為。例如,羞辱他人,意指公开羞辱他人,嘲笑或譏諷他人,甚至进行不公正的商业競爭。例如,有人在街上开了一家店,而我在他对面开了另一家同類的、帶有競爭性的店,這是不適合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類似谋杀。
干擾和破壞他人生计的人,本質上也是犯下了謀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