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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之約》(Brit Shalom) 第 5 章,第 16 部分 By Rabbi Oury Cherki

各位平安,祝福各位。 我們繼續學習《和平之約》( Sefer Brit Shalom )第5章第29節,關於保護生命的主題。

 

顯然,不可傷害自己,也不可傷害他人。不可將自己或他人置於危險境地。也就是說:我們必須採取一切措施保護生命。

 

因此,律法原則(Halacha)规定,不得傷害自己或将自己和他人置于危险之中,例如超速驾驶。

 

不言而喻,沒有任何禁止性誡命禁止獻血;显然獻血不屬於傷害自己。——不像某个基督教教派所说的,獻血是被禁止的那样。獻血的目的是为了拯救他人生命。

 

但是,禁止無故傷害自己。以色列律法中有一个有趣的討論:關於莎士比亚戏剧《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的要求。在此,一位二十世纪初的著名拉比解释說,根据律法原則,夏洛克要求安东尼奥獻出身体的一部分,這实际上是對自己的傷害,完全違背了律法原則。

 

同样,在屋顶上建造欄杆,以防止对他人造成危险。如果是没人使用的屋顶,比如說,没有人能通过正常方式和途徑进入的屋顶,就没有必要竖起栏杆。但如果是使用中的是屋顶,则必须安装欄杆,以免他人因疏忽而跌落造成傷害。

 

因此,必须制定法规并采取任何有利于防止危害生命安全的措施,例如道路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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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one who steals from his fellow even a very small amount—is as if he takes his soul from h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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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律法書所明确规定的禁止性律法原則外還有部分應該遵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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