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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之約》(Brit Shalom) 第 5 章,第 16 部分 By Rabbi Oury Cherki

各位平安,祝福各位。 我們繼續學習《和平之約》( Sefer Brit Shalom )第5章第29節,關於保護生命的主題。

 

顯然,不可傷害自己,也不可傷害他人。不可將自己或他人置於危險境地。也就是說:我們必須採取一切措施保護生命。

 

因此,律法原則(Halacha)规定,不得傷害自己或将自己和他人置于危险之中,例如超速驾驶。

 

不言而喻,沒有任何禁止性誡命禁止獻血;显然獻血不屬於傷害自己。——不像某个基督教教派所说的,獻血是被禁止的那样。獻血的目的是为了拯救他人生命。

 

但是,禁止無故傷害自己。以色列律法中有一个有趣的討論:關於莎士比亚戏剧《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的要求。在此,一位二十世纪初的著名拉比解释說,根据律法原則,夏洛克要求安东尼奥獻出身体的一部分,這实际上是對自己的傷害,完全違背了律法原則。

 

同样,在屋顶上建造欄杆,以防止对他人造成危险。如果是没人使用的屋顶,比如說,没有人能通过正常方式和途徑进入的屋顶,就没有必要竖起栏杆。但如果是使用中的是屋顶,则必须安装欄杆,以免他人因疏忽而跌落造成傷害。

 

因此,必须制定法规并采取任何有利于防止危害生命安全的措施,例如道路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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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德原則禁止謀殺包括任何傷害他人生命的行為。

《和平之約》第 5 章,第 15 部分,拉比 Oury Cherki 的“Brit Shalom”

如果因意外導致他人死亡的,責任人需要深刻反省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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