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平安,祝福各位。
我們繼續學習《和平之約》(Sefer Brit Shalom)第5章關於禁止謀殺的律法總綱。我們現在學習第28節( Halacha 28),這是和今天依然相關的律法原則。
因意外導致他人死亡,應該如何處理?也就是說,意外導致他人死亡,而不是蓄意謀殺。例如,有人開車時因粗心大意而導致車禍的發生,由此出現車禍現場的傷亡。顯然,他並不是蓄意謀殺。通常,在此狀況下,当局會註銷事故責任人的駕駛證。那麼,律法書是怎麼說的?
在古代以色列,有“逃城”制度。如果因意外導致他人死亡的,責任人必須立刻自己的居住地,住到這些特殊的“逃城”之中,直到大祭司去世。
如果大祭司还年轻,這就意味着他可能要在逃城住很長時間;而其他时候,如果大祭司年事已高,這就可能会缩短逗留在“逃城”的時間。
雖然在今天,我們已经没有“逃城”制,但這裡仍然有一个教训:如果有人因意外導致他人死亡,責任人需要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搬到新地方去居住,甚至是可選擇和合適的。
我認識一個醫生,他在治療過程中因疏忽而導致患者(朋友)的死亡。為了赎罪,他改了名字,又搬去了另一个城市。這反映了律法的原则:在逃城法適用期間,因意外導致他人死亡的,應該离开現住地,搬遷至其他地方居住。
雖然我們今天已經没有“逃城”,但在古代以色列,“逃城”既適用於以色列人民,也適用於生活在以色列的非以色列人。律法明确指出,“逃城”也是为外籍人士所准备的,為生活在以色列的外籍人士(ger toshav)所預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