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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之約(Brit Shalom) 第 5 章,第 1 部分,作者:Rabbi Oury Cherki

大家好,我們繼續學習和平之約的第5章  《和平之約》給諾亞公義的後裔以具體指導。

 

我們翻開本書第 5 章。本章主要涉及保護人類生命,也就是說,關於禁止謀殺的律法原則——禁止殺人。當然,禁止杀戮是普遍性法律原則。即使没有諾亞律法,世上所有的義人都知道:殺人是錯的。因此我們可以用 “不可殺人” 这条誡命来概括這一總綱。但是,這一總綱之下還有許多具體細節,而且還存在何時可以允許杀人的问题。

 

什麼被認為是“活的”,什麼被認為是“死的”?什么時候認為一个人還活着,比如胎儿的狀況?又比如如果一个人快要死了,什么時候才算死了?這些就是我们将要釐清的問題。

 

事实上,本章包含许多細節。首先,我从律法書中帶出兩段章節:一節来自神與諾亞之間的約,另一節来自十誡。

 

第一段章節:“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形象造的。“

“人的血必被人所流”是什么意思?也就是說;人类有责任讓任何流人血的人流血。换句話說,這是是法院和國家的責任——不允许杀人犯存活。這在十誡第六誡中进一步简化:“不可杀人。” 这些是約束全人类的普世倫理。

 

现在我們閱讀第一部分。在第一部分,我们不再討論律法細則,而是討論原則總綱。首先是 拉比亞基瓦(Rabbi Akiva) 的闡述。拉比阿基瓦说:“人之所以尊貴,乃是神按著自己的形象造人。” 這就是意味着,既然人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那么無論我們如何解释這句話,都意味着人的生命具有特殊的价值。

 

此外,拉比阿基瓦說:“你當爱人如己——這是律法中最大的原则之一。” 如果我們討論律法書的大方向,如果我們學習或教授律法書,那麼我們學習的體會和總體結論就是“爱人如己”。律法書的原則就是愛人如己。假如出現的不是 “爱人如己”,那就提出了一个關於我們學習律法書的总体價值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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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有更简单的方法以預防謀殺,我們就不允許殺死追殺者。

和平之約 第 5 章,第 6 部分,Brit Shalom,作者:Rabbi Oury Cherki

諾亞公義的後裔 可以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以避免偶像崇拜、殺人,或者,他們可以被迫偶像崇拜,但殺人絕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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