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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之約》第 4 章,第 4 部分,Brit Shalom 作者:Rabbi Oury Cherki

大家好,我们继续學習和平之約有關禁止亵渎神的律法原則,參見本書第四章。

 

我们已經學習了行為( halachic )部分。另外还有其他僅适用于以色列人的律法原則,但既然這些律法原則存在,自然與諾亞公義的後裔有關。

 

例如,当以色列人民听到有亵渎神的话語,当有人褻瀆神的名時,以色列律法规定:聽見的人必须撕裂自己的衣服。撕裂自己的衣服是什么意思?就是在衣服上撕开一個裂口,大約 一掌寬(tefach,大約 8 厘米左右)。

 

这一規定对諾亞公義的後裔而言不是強制性的,在第5章第 6 节中:“凡聽見亵渎神之聖名者,必因這事的嚴重性,而撕裂自己的衣服”。也就是說,以色列人民人必须要好的行為,任何人在听到褻瀆的话語时,都要通过撕裂衣服来表达他们的震驚和憤怒。

 

此外,一个人不應該对神有不敬的行為,即便这麽做没有受到惩罚。不敬包括:不对聖書、聖名或會堂造成損害。

 

例如,不可褻瀆塔纳赫、塔木德和任何带有至聖者之名的物品,不可褻瀆會堂,或不可褻瀆耶路撒冷聖殿所在地,这些行為被认为是不敬,是对至聖者神荣誉的玷污。

 

同樣,關於稱呼神的名:我們從不念神的名,而是使用指代性稱為。例如:由 YUD、HEH VAV HEH 组成的四聲字母的名,我們不發音,而是用ADONAI 或 ELOHIM 代替。

 

这些名字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念出来吗?第4章第8節:“不可在污穢之地、不潔之時或赤身裸體的狀態下,稱呼神之聖名。同理,假如沒有正當理由(例如在法庭上),不可以神之聖名宣誓,更不可有欺詐性誓言。"

 

在污穢或骯髒之地,在穿著不當或衣着不整,或赤身裸體時,不應該口稱神的名。另外,除非必要,例如在法庭上,否则也不應該使用神的名的名发誓。更何況,人絕對不能发假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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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4, Part 7, "Brit Shalom" by Rabbi Oury Cher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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