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们正在继续開始《和平之約》的學習,學習必定是引人入勝的。本章阐述了 諾亞律法裁决的基本原则。
在此,我们學習第 10節。讨论了哪些人不受律法的約束?年幼的孩子是免除律法約束的,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通常也是豁免的。此外,在塔木德时代的先哲們一致認定,凡生來是聾啞的,或缺乏智力的人,也被免除律法的約束。
但是 隨著技術的技术进步,这种情况已经改变。律法規定:“凡生來即聾啞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均不受律法的約束。但是 在我们这个时代,即使是聋哑人也拥有智力。今天的技术允许与聋人进行无語言交流,使他们成为具有智力能力的人,因此他们有义务遵守律法和誡命。
在第 11 節中 ,有一个重要问题浮現,涉及为持守律法而自我牺牲。例如,假如以色列人被迫崇拜偶像、谋杀或从事被禁止的性关系,律法(halacha )规定他们必须放弃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做出这些行为。然而,对于其他诫命,例如,被迫偷窃或面临死亡,律法允许偷窃以保住自己的生命。
諾亞律法如何定義?律法规定如下:“諾亞公義的後裔没有义务牺牲自己的生命以避免违反諾亞律法,除非是谋杀。如果諾亞公義的後裔被告知,“要么杀人,要么被杀”,他们必须拒绝杀人,即使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对于其他的诫命,他们没有义务这样做。
諾亞公義的後裔可以自愿牺牲自己的生命吗?这里有一个重大创新:“希望牺牲自己的生命以避免違背诫命的人是被允许的;為尊榮神之聖名,即便他们没有义务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