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法的細則
我們繼續講解《和平之約》“Brit Shalom ” 的第二章
我们正在繼續討論律法的基本原則和總綱。现在,在第七条基本原則和總綱中,我们问,律法的細則有哪些?
例如,禁止嫁接:不可将一種植物嫁接到另一種不同的植物上,问题就出现了:我们如何定义不同的物種?在以色列律法中,对于不同物种的構成要素,有非常精确的定义。例如,柠檬和 etrog(香橼)虽然都来自柑橘科,但被认为是不同的物種,不能嫁接在一起。这一禁令同樣與諾亞律法有关,或者应该由諾亞公義的後裔中的學者(其他國家)給出界定?
在这个问题上,以色列的先哲们有不同的看法。有些觀點认为,諾亞律法中沒有明確給出界定的,應按照塔木德(Talmud)或哈拉克(Halakhic)权威機構的裁定,照以色列律法執行。例如,在針對盗窃的律法原則中,有必要完全參照並執行以色列律法Halakha 。其他觀點则认为,諾亞公義的後裔要根據自己的合理判斷,建立相應的標準。
因此,諾亞公義的後裔不能被诸如“不可嫁接”或“根据以色列律法的認定,这是盗窃”之类的論述所局限。人類的立法不一定要與以色列律法相匹配。第二种意见得到以色列先哲的多數贊同,並為以色列權威機構所認同。(Halakhic Author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