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们继续學習《和平之約》(Britt Shalom)第4章。该章的标题是“敬畏神(不可褻瀆神)。” 但是,我们还學習了敬畏神而需要做的不同方面:从尊重父母开始,以及對他人的尊重。雖然我们没有详细展開,但我们需要尊重父母。在第 10 節,我介紹了以色列律法中关于尊敬父母的几种公认做法。重要的是要记住,我们对父母有两项义务——“敬畏父母”——这可以理解为“敬畏和尊敬”。也就是說,必須表达出尊重。如何表達出對父母的敬畏和尊?“为父母提供飲食”,意思是当我欢迎我的父母时,我应该为他们提供一杯咖啡、饮料或饼干。我必须是提供食物的人。我没有义务用自己的钱来提供食物;可以是他们的钱。但提供食物的行为具有尊重的方面。当他们出入或有其他狀況時,我們应该陪伴在他们身邊。例如,父親要出遠門,我不会只说“再见”,而是送他一段路程。對母亲也是如此。那么敬畏呢?敬畏父母的具體表达是什么呢?簡單而言,不坐在父母的位置,不以不尊重的方式拒绝他们的話語。如果父母说了我认为是错误的话,我不应该说“这是错的”,而应该说,“也许值得問一下你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我們之間可能有不同的理解”,諸如此類。 我們也可以表示“我不同意”,但一定要以尊重的方式,而不是以爭論的方式;不直呼父母的名字或诸如此类的称呼。有时,我会觉得我可以直呼父母的名字,因为我告诉自己,父母不过是我的朋友。但事实并非如此。他们给了我生命,所以我必须尊重父母,在和他们说话时绝对不能直呼他们的名字。这也适用于妻子的父母。是的,因为妻子也有义务尊重雙方父母,所以丈夫也有义务尊重雙方父母。这些是道德社会建立的基础。因此我们需要尊重父母。尊重父母等同於敬畏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