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法書中<Parshat Achrei Mot>對肉類的消費給出限制。要食用肉類,動物的屠宰必須合乎潔淨<Kosher>的規範要求。在現代,典型的做法就是在屠宰場中,只有按潔淨法<Kosher>的規定所執行的動物屠宰,肉類才能出現在我們的餐桌上。然而,當以色列人在曠野中逗留的時候,肉類的消費只能是祭品的一部分。律法書指出:嚴禁在會幕外獻祭。那麼問題出現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限制呢?
直接的解釋是,在曠野中獻祭有可能會導致偶像崇拜,利未記對此規定有所暗示:他們不可再宰殺祭品給淫邪的公山羊<利未記17:7>。律法書是要告訴我們,遠離充滿危險的曠野,以規避可能出現的各樣風險。
公平地說,倘若有人違背了律法的指導,在營地內或營地外屠宰了牛或綿羊、山羊,而沒有將屠宰物帶到會幕,會發生什麼呢?在此,律法書給出了令人驚訝的宣告:若未層帶到會幕門口,作為獻給神的祭物,流血的罪必歸在那人身上<利未記17:4>。也就是說,這樣的屠宰等同於殺人。流血,即便是流動物的血,倘若沒有按照神的指導,本質上就是殘忍,等同於謀殺。
進入以色列地之後,我們的先祖們被許可“照著自己的意願吃肉”,也就是可以在任何地方吃肉。這是會幕和聖殿擴大到整個以色列領土的象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