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們繼續學習《和平之約》第6章最後一部分,關於禁止性關係(Arayot)的律法原則。
除了律法書明确规定的六项禁止性原則外,还有一部分禁止性原則。正如我們所討論的:母親、父親的妻子、已婚女子、姐妹、男性關係以及與動物的關係。利未記18章中还有更长的禁止性關係詳細列表。
虽然書中提到的所有禁止性關係并非都禁止諾亞公義的後裔,但律法書称這些習俗行為为“迦南的可憎之事”。因此本書寫道,除了這些禁止性原則之外,利未記18章所列的所有禁止性原則,即迦南的可憎之事,諾亞公義的後裔都應該遵守。此外,还有一个未被明确提及的问题:女性与女性之間的性关系,這被称为“埃及的可憎之事”。
我們可以看到,在塔木德"tractate Chulin" 中提到一份世界各國的赞美詞列表,有一个非常有趣的觀點:先哲們赞美這些民族,尽管其中有些人沒有很好地遵守禁止同性關係方面的原則,但他們的社會也没有将其制度化。也就是說,即便在社会中存在同性關係,但也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官方的合法化登記——這与如今西方部分國家接受同性婚姻的制度化做法不同。
此外,閃是諾亞的兒子,在閃的法庭上,颁布了禁止賣淫的法令。虽然賣淫涉及未婚女性,且原则上诺亚律法并不禁止,但這也不是好行為,閃的法庭禁止賣淫。
另外,諾亞公義的后裔與以色列人之間不可同婚,本書寫道:以色列男子不可娶外族女子為妻,以色列女子也不可嫁給外族男子。
還有一個與此相關的問題,就是語言粗鄙。人們時常會說些粗鄙的語言,這些粗鄙的语言與性不道德的堕落有关。因此本書寫道:不可參與色情聊天,不可參與、密謀非法活動。因為這樣的言語和行為只能是贬低自我,而非提升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