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繼續學習《和平之約》第6章有關家庭事務方面的律法原則。特別是涉及到愛情與婚姻,丈夫和妻子之間的愛情生活。
第4節是非常有趣的律法原則:
男女之間所產生的愛、信任和互相尊重,為神所珍視和愛護。
也就是說,光說是不夠的,我們彼此承諾过要生活在一起,我們承诺要彼此尊重,彼此信任。但問題是:應該如何實現彼此間的承諾?
例如,夫妻長年分居,丈夫經常去很遠的地方旅行,而妻子也生活在別處,這種方式是不好的。因為他們不会相互了解,家庭關係也不会建立起来。因此,律法書說,在婚姻的第一年,這项義務对以色列人而言是绝对的: 男人不從軍,即便有战争發生。第一年專用於強化婚姻關係。
因此,第5節說:結婚第一年,夫妻雙方應該投入時間以培養和鞏固夫妻間的感情。正如律法書所说:他不可出去打仗;他可以自由在家一年,给他所娶的妻子带来喜乐。当然,這一狀況將会贯穿夫妻共同生活的每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