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繼續學習和平之約( Brit Shalom)一書的第5章。
我們繼續學習禁止謀殺的律法原則。顯而易見,謀殺是被禁止的,但我們也討論了部分特例,例如,涉及需要堕胎的案例,或与死亡時刻有关的問題,以及有時無需協助患者延长生命。
在此,我们还将处理一个與当前密切相關的问题:心脏移植、肾脏移植和器官捐贈。為了挽救他人的生命而捐献死者的器官。律法原則在這個問題上的定義和裁決是什麼?
現在我閱讀第9節:在律法明文允許對瀕死患者停止治療之前,也就是說,放棄救治;在患者死亡之前,禁止斷開任何生命維持系統或禁止斷開任何飲食維持系統,直到死亡來臨。
這是具有現實意義的。在某些情況下,我們是否應該允許或不允許斷開生命維持系統,以維持和延長患者生命,即使我們知道沒有任何康复機會,或患者在植物人狀態下繼續維持生命?
在此,律法的裁決是:如果患者只是痛苦,而没有真正的機會恢復正常功能和意識狀態,那么就不建议使用生命維持系統,因為一旦使用生命維持系統,就无法撤銷,並可導致患者不必要的延長痛苦。
如果有任何疑問 ,應該怎么辦?通常而言,情況并不简单。必须和以下三方协商:
- 詢問患者是否合作。
- 詢問醫生,醫生会提供医疗信息和数据。
- 拉比将根據具體情况做出是否復甦或停止復甦。
器官移植呢?在第 10 節, 在在患者心脏停止跳動或脑死亡后,从死者身上摘取器官以进行移植是允许的,甚至是可取的。但事实上,这也在律法權威权們中引发了許多爭論:脑死亡時,心脏仍在跳动,算作死亡吗?以色列首席拉比的決定是:是的,脑死亡被认为是死亡,即使心脏继续跳动。
健康人捐贈器官在不危及捐献者的相關功能和器官(例如肾移植)前提下是允許的,甚至是可取的。然而,我們并不总是确定器官捐贈是否构成风险,因此在這種情况下需要医疗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