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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之約 "Brit Shalom" 第 5 章,第 2 部分,作者:Rabbi Oury Cherki

大家好,请我們繼續學習继续和平之約一書的第5章,本章的主題是: 尊重生命,不可謀殺

 

上一課我們主要討論了基本原則,在此,我們看見又一項基本原則出現在第3節:人的生命為神所賜,誰也不能剝奪他人生命。也就是說,誰給我生命?是神赐給我生命。因此,剝奪他人生命和剝奪自己生命的,違背了神的律法和誡命。嚴禁剝奪他人生命和自己的生命。人不能說..“我可自由選擇活或者不活。”  因為你的生命不屬於你自己。

 

法院对殺人犯的刑法是死刑。也就是說,並非每个人都能承擔起懲罰兇手的責任;  懲罰兇手由社會通过其設立的法院執行。

 

那么,什麼是謀殺?用枪射擊他人 或導致他人直接或間接死亡的,属于謀殺。我們閱讀本章第4節:“禁止謀殺,包括直接、間接導致他人死亡或買凶殺人。

 

也就是說说,我派殺手去謀殺,或許我可以脫罪,責任由殺手承擔。但事實不是這樣。殺手有罪,雇用殺手的同樣有罪。雖然法院只對直接行凶的殺手施行審判。但顯而易見,殺手有罪,雇用殺手的同樣有罪。我們可能無法對雇用殺手的主謀定罪,但對雇用殺手的主謀,神聖的天國法庭已有審判。我们期待很快看到主謀者生命的结束。

 

现在,我們應該如何執行這一律法原則而不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

我們該怎麼做?人们或許會說:“導致他人間接死亡而被判處死刑的,我沒有聽說”。 但是 ,我們舉例說明,神禁止暴力綁架他人,最後導致受害者餓死。暴力綁架他人的,雖然没有直接殺人,但卻是间接殺人,法院可能不能判處他死刑。

 

但是,如果这种行為开始蔓延,我想说的是,這就會成为殺人氾濫的趨勢,因此國家可以對暴力綁架犯罪者執行死刑,雖然可能與律法的原則相抵觸。因此,第5節規定:對律法沒有嚴格認定為謀殺的,政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審判。

 

充斥著暴力和流血的社会,需要國家干預。有時可以通過不完全公開的方式,施行干預。為社會恢復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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