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福各位,我們繼續學習《和平之約》第5章,不可殺人的律法原則
有些行為与不可殺人的律法原則有關,即便是間接的;這些律法細則都包含在包含在賦予以色列人民的 613 条誡命中,而且這些律法細則也適用于所有的人。其中一个例子是仇恨。
禁止仇恨,仇恨是不好的。但如果我恨一个人会怎样?至少,我們应该知道这一点:
不可心懷仇恨。律法書说:“你不可在心里恨你的兄弟。也就是说,你要对你的弟兄友善相待。
但人們必须知道真相:你為什麼會心懷仇恨。也就是說,人不應該壞恨在心,在仇恨藏在心中。
因此,如果有人伤害了你,而你恨他們,那麼,你就公開和他們说,要他們解释,為什麼傷害你?諸如此類等等。當然,最好的行為不要心懷仇恨,雖然有些人傷害了你,但你卻沒有對他們心懷仇恨。
先哲希勒(Hillel)教導說,有一位非以色列人,向希勒詢問關於以色列信仰的本质。他對老希勒說:“在我单脚站立期間,請你向我解释整部律法書的本質。希勒回答说:“愛人如己,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這一本质是普遍性原则。世界各国的哲学家,如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也赞同這一原則。表明了這一原則的極其重要性:己所不欲,勿施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