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平安,祝福各位。
我們繼續學習究《和平之約》第5章:不可殺人的律法原則,也就是《和平之約》( Sefer Brit Shalom )第 5 章所包含的全部內容。在此,根據 halacha 對正确行为要求,我們的學習从第 33 節开始。
我还想先谈谈一下律法原則和行為(halachah),初看,這一原則似乎与過失殺人没有直接關係,但实际上卻有很多共同點:禁止傳播流言蜚語和背後說別人的壞話(lashon hara)。
什麼是 Lashon Hara?就是傳播流言蜚語,背後說他人的壞話,對他人造成精神傷害。
由於lashon hara不是一種主動的身體行為,而只是一种口头的行為,因此這一誡命沒有正式包含在諾亞律法中。但是,我們需要理解這一誡命的嚴重性和嚴肅性。《塔木德》说,说傳播流言蜚語和背後說人壞話(lashon hara)比不道德性行為、流血、偶像崇拜和亵渎神更為严重,尤其是放在一起考虑時。因此,我們必須十分清楚地理解:要特別地小心謹慎,不可用我們的語言去傷害他人。
在此,第 33 節明確指出:不可傳播流言蜚語;即便是真實的,也不要去傳播。當然,不實的流言蜚語,更不可以傳播。也就是說,如果我傳播了對他人不利的虛假信息,這显然是严重的,即使傳播的是真实的信息,也可能會對他人造成傷害。我為什么要這麼說呢?為什麼要公开有關他人的信息?而這些信息可能会对他人造成傷害。
但是,凡事都有例外。第 34 節也明確指出:當聽到壞人在謀劃惡事,為防止进一步傷害的發生,提前預警是必要的;并要引导其回到正确的道路上。另外,当需要評估某人是否適合並勝任特定職位時,我們也可以對他當面約談和諮詢。
例如,招募某人担任某一重要职職位,我們需要了解他性格中是否存在某些缺陷,這些缺陷可能会影响他是否有能力勝任该職位。在此情况下,面談和諮詢是允許的;类似的情况可以參考採用同樣的方式。
任何有兴趣研究這一主題的,可以咨询 哈菲茲.哈依姆(Chafetz Chaim),他對lashon hara、什麼能說,什麼不能說,有著深入而廣泛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