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们开始《和平之約》第4章的學習。
第4章提到一条律法原則,乍一看似乎很深奥,与我们这个时代不是很相关——有關禁止褻瀆神,或者用更精致的语言来说,應該“讚美神”(不可褻瀆神)。
然而,我们将看到,围绕着禁止亵渎神的律法原則,有许多与这个话题密切相关的问题。这就是這些問題被包括在这里的原因,因为這些問題具有根本的相关性。
首先,我們學習两段律法書章節:一节来自诗篇,一节来自利未记。
为什么从诗篇中的一节开始呢?毕竟,律法書具有更大的意义和更高的地位。
原因是诗篇以积极的方式表达了这一律法概念。诚然,我們被禁止诅咒神,那我們该怎么办?
當然,我們应该赞美神。
这就是我們今天要學習的:
“万国啊,你們都當赞美神; 万民啊,你們都當稱頌讚神“(诗篇 117:1)。
另一方面, halachic禁止性原則明確規定 :
“凡咒诅神的,必担当自己的罪”(利未记 24:15)。
这是律法限制。因此,當我们了解到亵渎是被禁止的,那麼意味着祝福和感恩是非常應該和必須的。
现在,让我们从明確的律法原則开始。
A 部分:
“諾亞公義的後裔和以色列人民都被禁止褻瀆或咒詛創造萬有的神。”
也就是說,人應該敬畏神,感謝讚美歸於神。这一律法原則源自律法書:
“凡咒诅神的,必擔當他的罪。” (利未记 24:15)。
“凡,指的是任何人”, 包括以色列人民和非以色列人民。
B 部分:
这一部分也解释了这一律法原則背后的基本精神。
这一律法原則的本质是拒绝悲观的世界观:只看到世界上有邪恶存在,并倾向于责怪神。
根据塔木德,本條诫命交付给了亚当,本條誡命也是人类存在的基本价值。
因此,禁止亵渎神不仅是为了避免对神的不尊重,而且还有助于教导我们,以积极的視角看待神所創造的世界——无论情况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