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祝福各位
我們繼續學習《和平之約》(Brit Shalom )和諾亞律法 的原則總綱。我们繼續學習第3章,學習有關禁止偶像崇拜的原則規定,特別是第17節:
禁止鼓動他人從事偶像崇拜。
这是一个明確的原则:
“禁止鼓動他人從事偶像崇拜。”
例如,有人没有亲自參與偶像崇拜,而是通过煽動他人從事偶像崇拜並因此而获利——例如从事广告或传播工作以推广偶像崇拜——这也是被嚴厲禁止的。
此外,禁止担任偶像的代言人,也就是說:
- 声称偶像命令人们执行某个動作行為。
- 将自己描绘成偶像的代言人,鼓動他人執行偶像的所謂指令。
这也是嚴厲禁止的,甚至会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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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建立或支持偶像崇拜
關於这一问题,存在著某些争论,但实际上,正如第 19 節所写的那样:
“禁止以偶像崇拜為名,設立紀念碑、植樹(Asherah)、建造建築物,即便這些紀念碑、樹木和建築物在完成後從未用於偶像崇拜活動。”
舉例說明如下:
- 聘请一位熟练的建築工程師来设计和建造一座用于偶像崇拜的寺庙。
- 即便建築工程师不相信偶像崇拜,但也禁止为建造偶像崇拜场所提供簡單的設計和施工圖。
因此,任何参与促进、倡导或促进偶像崇拜的行为——无论是通过说服、预言还是构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即使这人自己并不相信偶像崇拜。
严禁任何参与、促进、倡导或推動偶像崇拜的行为——无论是通过劝说、预言还是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