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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第 7 部分,和平之約“(Brit Shalom)作者:Rabbi Oury Cherki

大家好,祝福各位

 

我们繼續我们的學習,再次深入探討关于偶像崇拜和禁止偶像崇拜的详细的律法原則。我们目前仍在第3章中,该章内容广泛且充满实用的 halachot(行為指導)。

 

關於參加偶像崇拜

第 15 節解决了许多人非常实际的问题:是否允许某人出席或被动地参加偶像崇拜仪式?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跨信仰家庭中,一个人有亲戚或朋友偶像崇拜并邀请他们也一起参加。

  • 对于犹太人来说,这是严格禁止的。禁止进入偶像崇拜场所,即使无意参与,因为这被认为是对该偶像崇拜的尊重。
  • 但是,此禁令不适用于 諾亞公義的後裔。

 

如第 15 節所述:

“諾亞公義的後裔被迫參與偶像崇拜儀式,對其不作有罪認定。”

这种宽大处理通常允許 諾亞公義的後裔参加家庭婚礼或慶祝活动,作为活动的一部分,可能会发生一些偶像崇拜行为。在此情况下,并不禁止諾亞公義的後裔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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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參加偶像崇拜

第 16 節解决了一个关键问题:如果一个人被脅迫參與崇拜偶像会发生什么?例如,如果有人被枪指着,威脅并告诉他,“要麼拜偶像,要麼被殺?

对犹太人来说,法律很明确:一个人必须拒绝崇拜偶像,即使要付出生命。这条诫命被称为尊崇神之聖名之名(kiddush Hashem)。

 

然而,这条诫命并不适用于諾亞公義的後裔。对于諾亞公義的後裔:

“被迫從事偶像崇拜或因拒絕偶像崇拜而可能危及生命,沒有責任以放棄生命為代價來避免偶像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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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胁迫的要件是什麼?

胁迫的概念还引发了其他问题:

  • 极端胁迫:例如,受到死亡威胁(要麼崇拜偶像,否要麼被殺)。
  • 较轻的胁迫:例如,受到失業或体罚的威脅(但不是危及生命安全)。

这个问题在律法(Halachic)权威們中引起了争论。作为作者,我的观点是,在脅迫较轻的情况下,諾亞公義的後裔參與崇拜偶像也是被允许的。由于他们的行为并非出於真正的偶像崇拜,而完全是出于被脅迫,因此宽大处理是适当選項。

其他人可能不同意,并争辩说,即使在胁迫较轻的情况下,也不应该允许偶像崇拜。然而,我相信在这种情况下依然有宽大处理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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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第 9 部分,和平之約(Brit Shalom),作者:Rabbi Oury Cherki

建议采用不属于諾亞律法一部分的 halachahot,即使它们不是强制性的; 但確是很好的建议。

第 3 章第 8 部分「Brit Shalom」作者:拉比‧奧裡‧切爾基

嚴禁以任何形式宣傳、提倡或促進偶像崇拜——無論是透過勸說、預言或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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