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繼續講解《和平之約》第二章的內容,即諾亞律法的總綱。
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我们必须听从先知的话語。例如至聖者神,感謝讚美歸於我們的神,向特定的先知顯明,因此人們就有責任听从先知的話語和教導。
然而,先知並不常有,在先知之外还有常识和自然道德。这就是第四原则:所有由自然道德、常识和正确、合理行为所構成的律法和诫命对諾亞公義的後裔同樣具有约束力。
舉例說明:尊重父母、尊重长者,以及其他相關的、並未包含在諾亞律法中但根据自然道德,却是人们所必须要遵守的!這些自然道德和常識被称为“derech eretz kadma laTorah”(先於律法書的正確和理性的行為)。
有时人们希望了解各种宗教习俗,例如祈祷、祭祀或特殊节日。這就帶出一個問題:我們应该怎么做?在此,我明確指出:“未經以色列賢哲批准或同意,非以色列人不得自行創立帶有宗教性質的新規程(第二章5節)”,如果仔细检查我的话,我没有说“諾亞公義的後裔不可創立新宗教”,而是说“非以色列人”。对于那些没有在以色列法院正式宣誓並接受諾亞律法的人而言,我们建议不要在没有以色列賢哲指导的情况下形成某種宗教体系,因为这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道德偏差。當然,如果某些諾亞公義的後裔想要介绍些什么,以色列的部分賢哲一般會允许他这样做。
还有其他一些事項,例如提升和改善世界。我们需要建设世界,技术进步有助于世界的发展;包括技术进步、知识拓宽、道德提升和对神所創造的萬有的完整性关注。例如,生态和环境质量的提升和改善同樣是神对人類世界的重要意願和意志。推动科学進步和任何有益于人类世界提升和完美的事,對我們而言都至关重要,这也是实现神圣意志的重要組成部分,即便這些神聖意願和神聖意志没有明文列入律法的總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