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在《和平之約》的第一章,我們學習並定義了諾亞公義的後裔、接受諾亞律法的意義、以及怎樣持守諾亞律法。现在我們将讨论第二章所涉及到的總綱,也就是“基本原则”。
适用于諾亞公義後裔的所有律法原則和細則中有几項總綱(基本原则)。要正确理解所有与總綱(基本原則)有关的律法原則和細則,首先就要理解这些總綱。这就是为什么我要引用Shmot (出埃及记)的原文:“神吩咐這一切的話,說”。(出埃及記20:1)
什么是“這一切的話?” 在總綱(基本原则)的基礎上,有许多细則和細則中的細則(子细則),這些細則和子細則構成了众多的诫命。这就是为什么,例如,当以色列人對理解和持守法律有不確定時,他们會求教於拉比們。同样,當諾亞公義的後裔們擁有一部分由智慧人所组成的社会阶层,他们會十分清晰律法的复杂细則,人们也會求教於他们,他們如同諾亞公義後裔的精神领袖。
现在,我们必须澄清律法和誡命的源頭:律法和誡命的源头就是神所吩咐的一切話。神的話語,通過先知,告誡人类,并通過先知向人类顯明律法。由此,我首先需要簡要地讨论先知的问题。
舉例:有一个人走过来说:“你好,我是先知。” 那么,然后呢?如果“我是先知,你必须听我的话。” 那麼,证明一下吧!这不是一件简单或不言而喻的事情。
这就是为什么我在前面中解釋說:神的旨意通过先知的管道向人类顯明。先知启示的巅峰是神从天上通過摩西赐予律法。
也就是说,律法書乃是最高层次的先知启示。當然,在律法書颁布之前,神對人類也有启示。因此,假如今天有人自称是先知,说他们是神派来指导人们,那么我们就必须求教於以色列的先哲們,以确定他们的可靠性以及听从他们话语的程度。既然任何人都可以自称是先知并指導人们,我们就不能一概都接受。應該有精确的标准来识别和衡量,他是否就是让我们應該遵從的先知。